(2017)云25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红河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张秀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河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张秀飞,杨志雄,杨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河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县迤萨镇东兴街。法定代表人:杨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勒都,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飞,女,1966年7月15日生,哈尼族,住红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雄,男,1965年6月22日生,彝族,住红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男,1969年10月25日生,彝族,住红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红河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飞、杨志雄、杨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红河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9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红河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9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红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红河县民族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 伟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芷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