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磊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磊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923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法定代表人:马乃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女,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男,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梁磊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柳城县,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磊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祝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彩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