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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来信与魏月川、魏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信,魏月川,魏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初2938号原告王来信,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张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月川,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现住鹿泉区。被告魏树霞,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现住鹿泉区,系魏月川之妻。原告王来信与被告魏月川、魏树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来信的委托代理人张亮,被告魏月川、魏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30日,被告向我借款20万元,2009年向我借款15万元,两次共计35万元,约定月息1.5%,通过陆续还款,截止2017年5月1日仍欠本息共计366950元。被告一直承诺还款,但均不能如约履行。被告魏树霞系被告魏月川之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息共计366850元及2017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1.5%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原告为证明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魏月川20**年4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复印件),证明当时在借款是20万元。2、被告魏月川20**年5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复印件),证明当时在借款是15万元.3、被告魏月川20**年3月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复印件),借款1万元,利息转为本金。4、2015年2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账目以后,被告魏月川出具的欠条一份,背面为借款的计算明细过程。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是2008年4月30日和2009年5月20日两笔借款,经原、被告双方核算本金与利息以后重新所出具的欠条,而且该欠条非常明确载明了债权数额、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为15%,我方要求按1.5%计算。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至证据3已经还清,不存在。证据4没有写明借款的事由,没有资金支付凭证,没有债权人的姓名,月息15%是违法的,所以该欠条并非真实意思表达,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没有借到钱,也没有用于夫妻生活,所以不能把魏树霞追加为被告。我当时喝酒了,欠条是在我家写的,当时原告在不在场记不清楚,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不成立,借款已经还清,原告已经将借条还给我们,没有诉状中所说的本息。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证明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魏月川20**年4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2、被告魏月川20**年5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3、被告魏月川20**年3月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据1-3证明原告举证的三份借条已经收回,借款已经结清,证据1中有被告书写的还款日期和数额。原告的质证意见:对三个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三个借条收回后双方核算账目出具了证据四的欠条,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并未提供银行还款的记录,所以本案的债权关系依旧存在。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魏月川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生意,因资金紧张于2008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5%,2009年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两次共计35万元,均出具了借条。被告魏月川20**年3月8日再次出具1万元的借条。上述三份借条原件被告均已收回,且收回的2008年4月30日原件中有两笔各10万元的标记,被告辩称是原告的收款记录。2011年3月8日借条原件有利息款转本金的记载。2015年2月26日,被告魏月川出具了“今欠人民币贰拾万元正”的欠条,并注明“2015年9月31日前还,到期还不清按计息算月息15%”。该欠条的背面是利息未计入本金法的还款和利息明细,末尾记载本金和利息共计310601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数额为20万元及月1.5%的利息。本院认为,2015年2月26日前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月息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然收回了之前的三份借条原件,但未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及其他方式提取现金的关联证据佐证已经还清借款的事实,且其提交的2008年4月30日原件中仅有20万元的记录,远小于借款数额及利息,鉴于被告魏月川20**年2月26日出具的欠条,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已经还清欠款的辩解不予采纳。2015年2月26日欠条背面的利息未计入本金法的计息时间与三份借条时间大致相符。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核算账目后的剩余20万元欠款事实予以采纳,但该欠款中已经包含了利息,且该欠条中的月息15%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月息1.5%主张不予支持,应按普通债务关系处理,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魏月川的借款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生意,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魏树霞作为家庭成员应当对上述欠款承担责任。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月川、魏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来信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01元,由原告王来信负担1000元,被告魏月川、魏树霞负担24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