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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郐玉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郐玉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苏春生,山西聚红源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郐玉华,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春生,男,1956年3月3日出生,山西聚红源科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负责人郭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明,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红,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61号。法定代表人冯宏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春生,男,1956年3月3日出生,山西聚红源科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太原市。原审被告:山西聚红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现代家居大世界博览1号馆1G-11。法定代表人苏春生,董事长。上诉人郐玉华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原审被告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苏春生、山西聚红源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向,上诉人郐玉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郐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郐玉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3元,减半收取13851.5元,由上诉人郐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延艳审判员  冯金林审判员  牛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