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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潘家红与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红,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陈旭彬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97号原告:潘家红,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经营者:陈旭彬。被告: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投资人:陈旭彬。被告:陈旭彬,男,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受理原告潘家红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古镇旭新灯饰配件厂、陈旭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1××××.6、名称:LED灯散热器及LED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潘家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红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962.5元,由原告潘家红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黄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