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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小伟、陈鑫、夏胜利、曾兆芳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伟,陈鑫,夏胜利,曾兆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伟,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鑫,男,200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小伟儿子。申请执行人:夏胜利,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夏娟父亲。申请执行人:曾兆芳,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夏娟母亲。被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陈小伟、陈鑫、夏胜利、曾兆芳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2014)住仲交调字第7017号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7日向法院写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