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170号原告: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222号泰祺小区1号楼2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志恒,男,1973年6月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法定代表人:焦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文,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胜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9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67360元,案件受理费应收取1484元,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742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02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8.96元,由本院向原告乌鲁木齐中秋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审 判 长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麻 勇人民陪审员 张乃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