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崇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崇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497号原告: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兴隆街61号兴隆家园。法定代表人:程志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君,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赵崇民,男,1939年3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崇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