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甄庭宇与甄立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庭宇,甄立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830号原告:甄庭宇,男,2008年2月16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六安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甄庭宇母亲,委托代理人:赵晖,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立宏,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庭宇与被告甄立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