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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760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审理中,被告付清货款,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2175.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