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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左琼、陈渝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左琼,陈渝东,李昌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异17号异议人:汪左琼,又名汪左莲,女,生于1974年2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异议人:陈渝东,女,生于1997年3月23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左琼,系异议人陈渝东母亲。申请执行人:李昌政,男,生于1969年12月21日,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政与异议人汪左琼、陈渝东(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汪左琼、陈渝东于2017年8月16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汪左琼、陈渝东称,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执64-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汪左琼、陈渝东为被执行人,并限定在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昌政支付工程款377300元、并承担违约金113200元及执行费7257.35元的执行行为不当。1、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执64-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而民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配套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最后一条已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鄂2827执64-1号执行裁定书引用废止的司法解释,将二异议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属适用法律错误。2、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执64-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违法。二异议人与原被执行人(陈光和)系一家人,陈光和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为涉案房屋,来凤县人民法院既不询问二异议人继承情况,也不调查房屋实际情况,直接将二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严重违法。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当事人是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变更追加后的遗产继承主体承担责任的范围是遗产范围内,来凤县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二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后,直接裁定要求二异议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支付工程款377300元及违约金113200元,并承担执行费7257.35元,其内容违法。综上,请求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执64-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陈光和系异议人汪左琼之夫、陈渝东之父。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昌政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2月8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陈光和于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昌政工程款377300元。逾期后陈光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昌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6日向陈光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5日内履行,陈光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而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裁定变更汪左琼、陈渝东为被执行人。另查明,2014年4月16日,陈光和、汪左琼与湖北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5月,湖北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位于恩施市工农路149号锦绣名城二期小区6栋A单元25层01号房产一套交付陈光和、汪左琼,二人装修后居住,现仍由汪左琼、陈渝东母女居住。本院收集的证据有: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执64号执行通知书、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执64-1号执行裁定书、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异议人汪左琼作为陈光和的配偶,异议人陈渝东作为陈光和的子女,在陈光和死亡后二人均系其财产继承人,且二人没有放弃财产继承权,故本院裁定变更汪左琼、陈渝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汪左琼、陈渝东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桂生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德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