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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山敬老长寿中心与张位文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位文,芜湖市三山敬老长寿中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位文,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三山敬老长寿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法定代表人:胡小芸,院长。上诉人张位文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三山敬老长寿中心(以下简称“三山敬老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897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位文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交的居委会证明上没有出具人或负责人签字,不具有合法性,而上诉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交的新福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户口本足以证明上诉人居住在芜湖县;2、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三山公安分局峨桥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上诉人的现住地就是户籍地;3、上诉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为弋江区,该地址为上诉人女儿的住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位文户籍地虽在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但根据三山敬老中心向法院提交的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锦坤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张位文在该社区已居住一年以上,且张位文在原审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送达地址也是该处,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位文经常居住地在芜湖市××区,故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山敬老中心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张位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