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肇州县伟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申请执行李培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州县伟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李培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肇州县伟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住所地尚志市。负责人王云峰,经理。被执行人李培森,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仲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