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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76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杨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