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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汝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汝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641号原告: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媛媛,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岩,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汝楠,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汝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100000.00元购房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盛世2013小区商业11-12号楼。先给付了一部分购楼款,剩余100000.00元房款尚未结清。现被告购买的房屋已经实际入住,且已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剩余100000.00元房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汝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科左后旗勃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