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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慧英与李克民、李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英,李克民,李金海,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886号原告:王慧英,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克民(又名李建民),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曹县。被告:李金海,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曹县。第三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鸭绿江路路北。原告王慧英与被告李克民、李金海、第三人山东五龙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慧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2元,由原告王慧英负担。审 判 长  付建立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