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程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程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地址为河省保定市博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友强。本院在执行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