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谢某、谢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谢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谢某1,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谢某申请谢某1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某应支付申请人谢某1案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家宏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