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国雄与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雄,刘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124号原告:洪国雄,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刘小玲,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洪国雄与被告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洪国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国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洪国雄负担。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