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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国雄与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雄,刘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124号原告:洪国雄,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刘小玲,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洪国雄与被告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洪国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国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洪国雄负担。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