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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米高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玉明、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米高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玉明,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162号原告:浙江米高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87762062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明,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8263721R。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双岭路交汇处向南20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高秀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米高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玉明、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米高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浙江米高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