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伟博、沈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博,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112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婷,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婷,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5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