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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伟博、沈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博,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112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婷,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婷,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伟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5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