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铁锤、许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铁锤,许莉,张京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铁锤,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生,滑县留固镇西双营村人,住本村。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莉,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滑县留固镇西双营村人,住本村。系被告胡铁锤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惠,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京召,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滑县上官镇上官村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飞,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铁锤、许莉因与被上诉人张京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2017)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铁锤、许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 霞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