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353号原告:王洪亮,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48997306X。法定代表人:赵传任。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亮诉被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院指定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履行交费义务,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