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佳琳、瑞昌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佳琳,瑞昌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55号申请人:郭佳琳,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龚涛,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瑞昌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赤乌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17897045140。法定代表人:谢业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琳诉被被告瑞昌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业林、周润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佳琳以为防止被告瑞昌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藏、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瑞昌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郭佳琳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佳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昌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间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柯伟平审判员 谢 添审判员 吴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华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