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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明环与肖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环,肖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54号原告:张明环,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肖铁军,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明环与被告肖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明环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环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环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