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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单某、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单某,戴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624号原告:江某。被告:单某。被告:戴某。原告江某与被告单某、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园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