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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然与张永强、李俊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然,张永强,李俊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147号原告:张然,女,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琴,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强,男,成年,汉族。被告:李俊霞,女,成年,汉族。原告张然诉被告张永强、李俊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然撤诉。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张然负担。审判员  孙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