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然与张永强、李俊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然,张永强,李俊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147号原告:张然,女,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琴,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强,男,成年,汉族。被告:李俊霞,女,成年,汉族。原告张然诉被告张永强、李俊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然撤诉。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张然负担。审判员 孙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