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阳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4119号原告:赵阳,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赵磊,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赵阳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赵阳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阳承担。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