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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阳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4119号原告:赵阳,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赵磊,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赵阳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赵阳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阳承担。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