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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培龙、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平培龙,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97号原告: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东门雅苑东区3幢109、109-2室。法定代表人:孙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赵斌,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被告:平培龙,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8层803室。法定代表人:袁伟。原告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培龙、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