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州北燃燃气有限公司诉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北燃燃气有限公司,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北燃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魏树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锦州北燃燃气有限公司诉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证券、车管所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1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