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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97号之二被执行人:何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何某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何某履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3013)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何某的存款8000元,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名下的住房,但该住房已设置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查封被执行人何某名下的小轿车时,车管所告知该车已转移;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某限制高消费。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