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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马保中、原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马保中,原秋喜,司海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165号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646747960。负责人:薛志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伟,男,汉族,1985年1月5日生,住修武县,系原告员工。被告:马保中,男,汉族,1971年4月6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原秋喜,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司海中,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修武县。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被告马保中、原秋喜、司海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