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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小辉、李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辉,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小辉。被执行人:李晓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5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