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江西省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江西省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省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4185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418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