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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高超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成华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高超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潘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高超吊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17号301,组织机构代码67335985-1。被执行人:潘成华,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高超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高超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成华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屋,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审判员  吴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