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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32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裕,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裕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桂09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苏裕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裕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一军审判员  余 华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