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力、刘艳萍、赵宝财、卢建芹、邓伟、田晓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刘力,刘艳萍,赵宝财,卢建芹,邓伟,田晓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中兴街44号。被执行人:刘力,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被执行人:刘艳萍,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被执行人:赵宝财,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三家村*****号。被执行人:卢建芹,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三家村*****号。被执行人:邓伟,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号。被执行人:田晓芝,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力、刘艳萍、赵宝财、卢建芹、邓伟、田晓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公证处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建证经字第87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5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