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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鹏程印务有限公司与胡旭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鹏程印务有限公司,胡旭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964号原告:重庆市鹏程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529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新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冯德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旭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鹏程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旭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涪劳人仲案字[2017]第247号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为此,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