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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晓宇与杨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宇,杨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034号原告白晓宇,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龙,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宇与被告杨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晓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