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分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618号原告:陈德华,男,汉族,1954年2月1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系原告之婿。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岚,职务董事长。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广播路13号。负责人:杨占益,职务经理。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8号。法定代表人:毛胤强,职务总经理。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街上电信公司63局大楼。负责人:邱容,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分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华以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审判员 杨小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征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