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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伍向阳申请执行何小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向阳,何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伍向阳。被执行人:何小三。关于申请执行人伍向阳与被执行人何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皖1823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何小三应于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伍向阳借款15000元等。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其外出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不祥,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巢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