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明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21号王明秋:你因犯抢劫罪罪一案,不服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刑终12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判决错误”为由,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修文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2016)黔0123刑申3号通知书,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你仍然不服,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足以影响申诉人定罪量刑,导致判决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抢劫罪的事实,你在原审庭审中没有异议,并且根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生效后,因你提出申诉,修文县人民法院因你提出申诉,再次调取了王明秋、栗中华的影像资料共受害人辨认,受害人能够清楚辨认王明秋系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之一,与你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相互印证。故修文县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亦无不当。你向本院申诉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你的辩解理由与全案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