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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503号申请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6556172X。法定代表人:潘光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娇,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西人民路北1号楼东数第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69047578P。法定代表人:牛喜莹,董事长。申请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12526390028568385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