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传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传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188号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罗国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传业,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物业)诉被告沈传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仲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传业经本院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晟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又于2014年5月17日与广德县广信.东郡(集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管理费用194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用1947元,并支付违约金121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沈传业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沈传业系广德县广信.东郡(集雅苑)小区业主。原告于2010年12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又于2014年5月17与广德县广信.东郡(集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947.79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广德县广信.东郡(集雅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在与被告及广德县广信.东郡(集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后,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服务职能,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被告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物业服务费1947元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酌定违约金从原告起诉时起按拖欠金额的年利率6%予以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传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47元及违约金(金额1947元,从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元、被告沈传业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