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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光迅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光迅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241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光迅速科技有限公司,注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新华营村一区197号。法定代表人覃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光迅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