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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赵某某、陈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赵某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住所地义县义州镇站前街。法定代表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义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义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赵某某、陈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有结果后被执行人对价格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