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赵某某、陈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赵某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住所地义县义州镇站前街。法定代表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义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义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县。本院在执行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赵某某、陈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有结果后被执行人对价格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