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高坤与上海医霖医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JONGHEESEN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高坤,上海医霖医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JONGHEESEN,崔美松,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医霖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12号原告:林高坤,男,1950年2月22日生,,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医霖医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9楼F座。法定代表人:JONGHEESEN(杨喜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JONGHEESEN(杨喜星),男,1959年12月19日生,,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崔美松,女,1959年11月2日生,,朝鲜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朱佳祥,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JONGHEESEN(中文名杨喜星),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妤,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医霖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29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JONGHEESEN(中文名杨喜星),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妤,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高坤与被告上海医霖医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JONGHEESEN(杨喜星)、崔美松,第三人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医霖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林高坤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酆 芳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