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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为光与卢大河、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大河,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恢58号被执行人:卢大河,男,1977年10月2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710254634。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81年3月1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03164623。本院在执行邱为光与卢大河、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大河、王红霞拒不履行崇阳县人民法院(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大河、王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