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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李德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李德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71号原告:李小平,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友顺,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35。被告:李德斌,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光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147607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李德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自愿暂时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宇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露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