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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311号罪犯张涛,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禹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5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4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18���12月10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涛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罪犯,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徐金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岩 来源: